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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引热议,律师:并非新增法规,而是打破长期存在的三种误解
发布日期:2025-12-23 16:56:19  稿源:潇湘晨报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法将正式施行。其中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近两日,“私聊淫秽信息也违法”的相关说法引起热议。这是一项新规吗?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如何理解相关违法情形?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并非凭空出现的一项全新禁止性规定,而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对既有法律规范所作的明确化、细化和兜底式重申

其核心变化,不在于“新增了一条不能做的事”,而在于彻底打破了公众长期存在的三种误解

一是“只发给好友、不算传播”;

二是“不牟利、不违法”;

三是“私聊属于隐私空间,法律管不到”。

从法律体系上看,传播淫秽信息本身从来不是合法行为。无论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还是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将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传播淫秽物品纳入规制范围。问题在于,旧《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长期沿用“公然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表述,与现实中的网络私聊、点对点传播存在适用断层,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刑事够不上、行政不好管”的灰色地带。

新修订的第八十条,明确写入“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不再区分传播场景的公开或私密、不再区分对象是一人还是多人,实质上是在行政法层面,为刑法尚未触及但确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提供兜底规制。

因此,这项调整的真正意义在于不是扩大违法范围,而是把原本模糊的法律边界画清楚、说透彻;也不是“突然变严”,而是把过去被低估的违法风险明确告诉公众。

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刘凯表示可以明确回答:不会出现“监管部门主动监控私聊”的情形,新规并未突破隐私保护的法律底线。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解决的是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的问题,而不是赋予执法机关新的技术监控权力。它既不授权公安机关对公民通讯内容进行常态化监听,也不要求平台对私聊内容进行主动审查,更不存在所谓“全面监听私人聊天”的制度设计。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涉私聊淫秽信息案件进入执法程序,通常只可能通过以下几种合法、被动、程序化路径

一是当事人举报。即接收方主动报警或投诉,并自愿提交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证据,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正当的执法入口。

二是案件牵连发现。在诈骗、敲诈、涉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依法立案后,通过合法搜查、取证程序,发现相关淫秽信息内容。此类取证必须以已有案件为前提,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三是平台依法协助调查。仅限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取证据的情形,平台履行的是配合义务,而非主动执法,更不具有自行判断、处罚用户的权力。

因此,新规并不意味着“私聊不再是隐私”,而是明确隐私受保护,但隐私空间不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一旦侵害到他人权益、公共秩序或未成年人利益,法律介入具有正当性和边界性。

只要发送就违法?刘凯强调,法律并非采取“一刀切”“一发即罚”的态度,但也绝非“发了也没事”。

从行政违法角度看,至少需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一)行为要件:存在“传播”行为。包括主动发送、转发、分享链接、文件、图片、视频等。单纯被动接收、未作任何传播行为的,不构成违法。

(二)内容要件:属于“淫秽信息”。需经专业认定,通常指以性刺激为主要目的,具体描绘性行为、性器官的内容。一般低俗、擦边、暗示性内容,并非当然构成淫秽,需结合整体表现和鉴定意见判断。

(三)对象要件:传播给他人。即便传播对象只有一名好友,只要构成传播,即不因人数少而当然免责。

(四)主观要件: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明知内容为淫秽信息,或在一般认知能力下应当知道。误点、误传、立即撤回、无主观故意的,通常不予认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传播,将被从重处罚,甚至直接转入刑事评价轨道;若传播数量、次数、对象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则不再是行政违法,而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总的来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是“管得更宽”,而是把网络时代长期被误解的法律边界说清楚:私聊是隐私,但不是法外之地;不牟利不是免责理由;向好友传播淫秽信息,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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