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消息,据媒体报道,王先生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2022年被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王先生要求前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王先生称,他在职期间曾占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包括微信回复消息、汇报进度、发送文件等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王先生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公司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最终判定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
有律师指出,对于劳动者隐性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未经用人单位审批而否定加班事实,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随着数字化办公普及,“隐形加班”现象频发,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如聊天记录、任务交付记录等),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